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良法促發展。今天我們一起結合案例來了解一下“抵押權對新增建筑物的效力”的相關法律知識。
講解人陳曉潔——抵押權對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案例分享:
甲企業因日常經營資金周轉需要向乙企業借一筆資金使用,并以其自身名下一宗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提供了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借貸期間,甲企業在該土地上新增一處房屋。抵押權的效力范圍除了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是否還包含土地使用權以及抵押登記后的新增建筑物呢?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7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51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小結: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乙企業對于抵押擔保并已辦理登記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享有優先受償權,對續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在辦理涉及在建工程抵押的業務時,如遇抵押之后有新增建筑物,建議及時與抵押人達成書面抵押協議,并追加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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